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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试行)》和《淄博市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6 09:46: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支持夜间经济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试行)》和《淄博市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淄博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的通知》(淄夜经办发〔2020〕4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夜经办发〔2020〕6号)文件不再执行。

 

 

                          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代章)

                                2020年11月20日


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掘消费潜力繁荣发展夜间经济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3号),激励夜间经济载体加快发展,繁荣发展夜间经济,制定如下夜间经济载体认定标准。

一、夜间经济街区业态及管理主体界定

(一)关于夜间经济商业业态的界定

夜间经济商业业态主要有如下种类:

1.购物:购物中心、百货店、便利店、专卖店、超市、服装店等;

2.餐饮:餐厅、面馆、自助食堂、小吃店(铺、摊)、咖啡店、酒吧、水吧、果吧、冷饮店、甜品店、茶馆等;

3.文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音乐演艺厅(场所)、KTV、书店、书吧、城市书房、网吧、动漫音像视听场所、文创体验空间、老字号店铺、非遗店铺等;

4.健身运动:健身馆、游泳馆、运动训练馆(大小球类、瑜伽、跆拳道)等;

5.教育培训:婴幼儿教育、中小学生课外教育、职业培训、老年大学、研学体验、各类兴趣培训等;

6.休憩康养:现代养生、汗蒸洗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足疗等;

7.休闲旅游:旅店、客栈、民宿、夜景观、公园夜游等;

8.其它:各类针对特定客群的体验店、各类手艺人铺子或便民修理铺、汽车美容店等。

(二)关于夜间经济街区管理主体的界定

夜间经济街区是指由多种夜间商业业态构成,各类经营业户在道路两侧呈线状分布,长度不小于100米的商业街;或者各类经营业户在一个块状区域或一个商业综合体内分布,整体经营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夜间经济商业区、商业综合体或夜市。

夜间经济街区按照管理主体可分为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企业主导型是指街区管理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由管理主体对街区统一招商、对业态进行统一布局、对业户进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商业街区(包括商业综合体等)。政府主导型是指街区管理主体为政府派出机构或者街道办、镇、社区等政府性质的机构。

二、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

(一)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1.管理主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地方政府派驻的街区管理机构或街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

2.规划选址。(1)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3)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周边商业氛围浓厚。

3.品牌影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成为市内外消费者、商务旅游客群消费目的地。

4.街区规模。主商业街长度不少于1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商铺集中且数量不少于50家。

5.业态结构。集聚中餐、西餐、酒吧、咖啡、书吧、小吃、购物、健身、娱乐、休闲、24小时便利店和非遗文创、老字号店铺等业态原则上不少于3种,商业定位科学合理,特色鲜明。

6. 街区环境。(1)街区原则上应有设计美观的牌匾标识;(2)街区主要入口标志鲜明醒目,整体风格美观大方,商业门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商业街总体风格保持协调;(3)街区内设置的商亭、移动摊车等应美观实用、便于管理,规范摆放;(4)街区地面硬化,环境卫生良好、厕所数量充足、干净整洁,适当配套美化、绿化景观;经营活动无污染、无突出扰民现象。

7.灯光夜景。按照街区特色和风貌,统筹实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照明,灯光错落有致,层次感强,亮暗分布合理,重点突出,具有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

8.设施配套。(1)街区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处理、卫生保洁等配套设施完善;(2)配备与街区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9.营业时间。街区可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调整经营时间,原则上每年5月至10月闭市时间一般不早于23:00,11月至次年4月闭市时间一般不早于22:00。鼓励进一步延时经营或发展24小时不打烊店。

10.街区管理。(1)有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维护街区经营秩序,优化街区服务质量;(2)商户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11.街区投资。2019年以来街区管理主体用于街区改造提升、配套完善、亮化升级、设备购置等的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二)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

在我市注册,具有音乐餐厅、酒吧咖啡厅、演艺厅、网络教育培训、城市书房、健身养生馆、24小时便利店、特定客群体验店等引领夜间经济新兴业态运营模式发展趋势的的企业。

2019年以来用于企业经营场所装修、设备购置、美化亮化及其他服务产品购置等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淄博市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掘消费潜力繁荣发展夜间经济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3号),推动全市夜间经济繁荣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的通知》(淄夜经办〔2020〕4号)确定的认定标准,经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夜间经济示范载体奖励办法

为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本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实施的原则,重点奖励达到认定标准的四类夜间经济载体。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两类及以上奖励资金。对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冲击影响较大的各类夜间经济载体,特别是餐饮、旅游、文化娱乐及新兴业态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可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一条  奖励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每年认定15个左右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对淄政发〔2019〕13号文件出台之后纳入试点的夜间经济街区,达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认定标准的,每个街区管理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奖励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

每年认定15个左右的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积极培育本土品牌,对于在市内知名度高、在市外有一定影响力的淄博本土夜间经济品牌,优先奖励。

二、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申报程序

第三条  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程序

1.申请。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经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试点街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表》(附件1);

(2)街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设立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设置批文等);

(3)街区内商户营业执照;

(4)街区投资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用于街区亮化提升、设备购置、配套完善等相关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明细,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材料);

(5)试点街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实景照片2张以上。

(6)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街区或管理主体绩效发展目标。

2.初审。各区县发改部门对试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意见,并附各申报单位相关申报材料。

3.审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根据各区县提报的示范街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综合申报材料、区县发改部门初审意见、实地考察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依法纳税情况,经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研究通过后,提出拟认定为“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名单。

第四条  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程序”。属于连锁经营企业的,由总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淄博市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

3.投资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用于夜间经营区域改造提升等相关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明细,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材料);

4.企业有驻场歌手乐队的可提供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5.企业信用证明;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绩效发展目标。

三、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要求。申报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主动做好公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保预案和预防工作,主动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若参与申报的夜间经济试点街区或新兴业态企业存在噪音、异味等污染问题经查实后,拒不整改或问题反复出现2次以上的,不予申报。

第六条  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要求。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业,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评审结果,不得弄虚造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不再使用。

第七条  相关责任。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追回本年度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区县发改部门负有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初审责任,对资格审查不严、申报标准把关不严、初审责任不到位,导致影响资金申报公平公正和出现后续审计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区县下年度推荐申报资格,并对相关区县发改部门进行全市通报。

第八条  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获得奖励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载体管理主体(政府主导型),必须将资金用于街区建设、招商、亮化提升、配套完善和街区卫生保洁等环节,不得挪作他用,对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企业性质的街区管理主体和新兴业态示范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使用,重点用于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和购置设备等环节。

第九条  绩效评估。对获得奖励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和新兴业态示范企业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申报单位申报表中提报的年度发展目标对申报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目标由申报主体结合街区和企业发展情况合理设定,并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可后实施。对未完成绩效发展目标的申报单位,限期提出整改计划,由区县发改和服务业部门负责监督整改,对存在限期整改不合格申报单位的区县,取消下年度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县申报资格。               

四、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

1.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表

2.淄博市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申报表

3.申报承诺书    

4.淄博市夜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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