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成长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淄发改发〔2024〕5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区县服务业发展中心:

    现将《淄博市成长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淄博市成长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办法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统计局

    20241127

 

附件

淄博市成长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上服务业扩容提质,促进服务业突破专项行动取得更好成效,对全市2022年及以来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好中选优、择优奖励的原则提出如下支持办法。

    一、奖励支持基本条件

    成长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

    (二)企业规上纳统后,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统计,成长性较好。

    (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失信行为。

    (四)已经享受过省级高成长性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奖励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左右预算资金作为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引导资金,按照每家企业1万元的定额标准,择优支持成长性较好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三、拟奖励支持企业名单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基本条件、营业收入规模和营业收入增速等指标进行审核评价,确定拟奖励支持企业名单。拟奖励支持企业名单按以下原则确定:

    新纳入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第二年、第三年持续保持正增长,原则上以第三年1—8月份企业营收增速高于或等于当年1—8月份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收平均增速为标准,按营业收入从高到低确定拟奖励支持企业名单。

    四、奖励支持名单确定及资金拨付

    (一)区县发改、服务业部门负责会同统计部门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定意见。

    (二)市统计部门负责对区县发改、服务业部门报送的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指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区县评定意见、统计部门审核意见及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年度奖励支持企业名单。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及时拨付支持资金。

    五、资金使用及监督

    企业获得的成长性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支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统计工作和企业运营等方面,由区县发改、服务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于资金拨付第二年的10月份提出监管评定意见,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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