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纪山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实施太河镇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关心!
市政府办公厅将您的建议批转我委后,我们对此非常重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将库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做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202072号建议以来,于7月8日,市发改、财政、水利参加了由市人大召集的建议办理工作推进会,参会部门汇报了建议办理情况,研究下步工作方向。7月15日,市人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又邀请建议提出的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赴太河镇、太河水库实地调研、座谈,通过与会各方的充分讨论,基本明确了“以水养水”的总体工作思路。 8月7日,由市发改委召集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单位领导参加的市人大重点督办件协调推进会。会议的初步设想是按照前两次会议、调研得出的主要思路,以实现“以水养水”为解决人大建议的主要路径。通过与市水务集团领导座谈了解到,市委江书记在今年到集团视察工作中明确提出今年受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水价先暂时不做调整,在做好调价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年再提出调价方案。经过座谈讨论,参会单位普遍反映原补偿机制在实际运行中效果不好,建议学习安徽、浙江的做法,在财政体制内实现专项转移支付。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办理意见如下: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淄政发〔2013〕10号)已于2018年失效,为保护好太河水源地、支持水源地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参照《关于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淄政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扶贫重点镇村精准脱贫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淄办发〔2018〕19号),由市财政对太河库区涉及到的淄川区、博山区6个乡镇(太河镇、西河镇、池上镇、源泉镇、博山镇、石马镇,均为扶贫重点镇)实施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不低于意见中明确的3000万元额度,支持方式由项目支持转变为财力支持,由库区流域涉及的两个区县或乡镇政府专项用于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主体、蒙受损失的经济主体等。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欢迎您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