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梁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淄博市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我委会同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做好支持企业债券与防范债券风险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债券备选项目库。在跟踪研究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产业基础优势和新旧动能转换需求,重点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绿色债券(碳达峰、碳中和)、县城城镇化、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等,广泛开展企业需求摸底,积极开展项目挖掘,主动对接,积极服务,着力做好债券发行项目储备工作。2021年,策划储备企业债券发行备选项目57个,拟发债规模超过865亿元。
二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信用类企业债券融资。根据国家、省关于企业债券的最新政策精神,围绕产业发展、创新创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治污减排等领域,鼓励引导全市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信用类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相关重点项目建设。简化企业债券申报流程,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市级转报环节。
三是做好全市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工作。为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省发改委工作要求,定期对全市存续期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运营、本息兑付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开展信用信息排查,确保债券资金使用有效合规,资金偿还足额及时,切实防范企业债券潜在风险。
二、依法规范审理债权转让案件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借款案件中,市法院重点关注涉担保圈、担保链债权转让案件,加大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与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强化沟通协调。破产案件中,加大对企业破产处置与防范担保链风险的研判力度,坚持“拆圈解链”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在充分运用我国破产法“权利顺位规则”、“最低限度规则”、“强制批准规则”、“债务消灭规则”及若干配套制度基础上,通过政府出面协调,银企多方互动,利用金融工具、资产通道、行政资源等多种方式,采取“双向斩断模式”、“继受份额模式”、“打折代偿分担模式”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因企施策、一案一策,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保驾护航。二是加大基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申请人变更的审查力度。市法院专门下发《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做好基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而变更申请执行人工作的通知》,在办理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的证据、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相关债权外,还依职权审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申请执行人是否作为被执行人有未结执行案件。如发现申请执行人存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其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存在明显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该转让行为将损害另案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同时审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是否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加强执行规范化建建设。在涉企案件保全和执行中,灵活运用“活封”措施,保障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尽量不冻结被执行、被保全企业的基本账户,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因线上查控无法辨别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的,或已办理抵押登记财产被查封后需要融资的,在法律和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被执行人和被保全人办理置换。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复活可能的企业,积极引导通过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加大“执转破”征询、法律释明和破产保护力度,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及时按程序移送破产审查,使企业获得重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需进行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的企业,必须经合议庭合议通过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对于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经营必需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消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四是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市法院于今年4月18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对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有履行义务愿望的,可依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从而激励被执行企业积极创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目前,信用修复机制已在全市法院铺开,已有企业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批准,获得激励发展的机会。
三、积极化解金融风险
一是扎实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实施金融生态优化工程,引导金融机构灵活采取核销、批转、现金清收等方式加快存量风险出清,持续巩固风险处置成果。截至4月底,全市不良贷款率1.35%,较去年同期下降1.91个百分点。二是紧抓潜在风险防范。指导重点区县针对关注类贷款大户“一企一策”研究制定潜在风险化解方案、区县农商行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大风险化解力度。三是协调做好资金接续。今年以来,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及时了解复工复产情况和潜在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协调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信用违约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先后帮助10余家企业完成资金接续。
四、几点说明
(一)关于建议中“应由法院、金融办、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集合上述债务问题与资产公司进行商讨”以及“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以信誉担保把债务承接,企业再分期偿还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20)26号)明确规定“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除外)”,因此上述人大建议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故无法研究制定相关落实意见。
(二)鲁发〔2018〕21号文件提出的部分内容不涉及我市财政相关工作。一是按照监管规定,各省、直辖市至多设立2家省(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单列市至多设立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省共有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省级2家,青岛1家),我市无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专项债发行由省级统一安排部署、分配债券额度,地市无发行政府专项债自主权。目前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化解风险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补充资本金方式进行,该项工作省里已统一部署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从企业、群众需求端出发,更高质量、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推动政府服务供给侧改进,为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