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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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王明新委员
主办单位: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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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着力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131号),《意见》提出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2021年,我市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准入易准营难问题,采用一表即入”“备案即入”“先入后验三种模式,推动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行信用审批承诺即入新模式,进一步降低准营门槛。

二、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按照《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0年度评价结果已共享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可通过平台申请使用。目前交通运输、商务、环保等部门和部分区县已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了日常监管中。

三、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应用。2020年我市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用省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核查系统的通知》,信用核查、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已全部嵌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流程中,同时印发了系统使用培训手册,对业务办理人员组织了培训,今年以来系统查询次数已突破38万次。严格按要求开展信用修复,今年以来,已帮助企业修复完成行政处罚公示信息716条。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协调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有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承诺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910

背景及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多年努力,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信用约束已成为市场监管新手段。但是,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用信息管理各自为政,信用数据运用效率低。目前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征信和以市场监管、税务、环保、检验检疫等政府市场行业监管为中心的行业信用数据系统。各部门在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时往往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需求获取信用信息,由于各部门都具有自己的行政特点和部门性质,因此在信用数据库建设时都只会按照本部门的标准进行,部门行业系统平台互不兼容,信息共享难、系统接入难、平台统筹难普遍存在,往往使这些社会信用数据束之高阁,难以进入公共领域发挥更大功效,也使各市场监管部门的社会信用标准无法兼容,难以实现社会信用数据样本容量的最大化,造成了社会信用数据系统的反复采集和大量社会信用数据“一次性使用”并存的“信息孤岛”现象。 二是信用体系人才储备不足。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进一步完善、扩大社会影响的阶段,需要大量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者,但目前在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分析等方面缺乏专业性人才,信用信息电子化系统涉及金融、法律、财务、统计、计算机等各方面知识,需要培养高素质的信用体系复合性人才;地方政府层面不少从事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的人才都是从政府其他部门临时抽调,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才需求。 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建议: 一、加快推进信用资源整合工程,促进市场监管数据共享。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聚集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信用资源整合工程的顶层设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手段,研究开发信用信息集成系统。以大数据中心建设为契机,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大数据合作共享,升级优化现有的信息互通共享渠道,提升工作效率。在技术标准统一的前提下,优化与上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促进信用监管机制协同、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协同。同时也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随机抽查结果在市场监管中的运用。要提升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效率,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企业做出即时的、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到部门业务系统和政务大厅中,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三、提升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为市场监管作好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属于本部门的信息管理机构以处理本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并培养专门的信用管理人才,实现信用信息管理专业化,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不断扩展信用知识普及面,特别是要掌握金融安全、金融风险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学、金融学和信用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熟练应用数学、统计、金融和数据挖掘模型对金融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和分析建模; 提升外语语言能力和计算机编程能力,向各类群体提供公益培训,加强信用体系复合性人才培养,为信用产业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