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淄发改价格〔2020〕5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0-2008045
统一编号
ZBCR-2020-0030003
成文日期
2020-08-26
发文日期
2020-08-2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布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20〕5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交通管理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建设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
原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淄价字〔2015〕90号)到期。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仍按现行票价管理政策执行。现予重新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客运票价仅限于中心城区至区县、乡村间以及跨区县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城市无人售票公交客运线路票价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中心城区以及跨区县公交客运票价由市里统一管理;其他各区县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公交客运票价和区县驻地至乡镇、村的区间客运票价由所在区县管理。
三、按照相关规定,因线路调整、新增线路以及车辆等级提高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票价的,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客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线路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擅自定价、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本文有效期2020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淄价字〔2015〕90号、淄价字〔2015〕96号、淄价字〔2016〕23号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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