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19〕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理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

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确定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6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基本气价

居民生活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2.95元。

(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

1.居民阶梯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执行基本气价2.95元/立方米;

第二档:执行3.10元/立方米;

第三档:执行3.80元/立方米。

2.家庭户籍人口3人(含)及以下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6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

家庭户籍人口3人(不含)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48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

3.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的居民用户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计量表为一“户”。 

三、天然气价格调整中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

1.对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按照区分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执行不同的政策。即:在采暖季(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期间用气,执行现行一档气价2.70元/立方米不变,也不实行阶梯气价政策;在非采暖季(3月16日至11月14日)执行与一般居民一样的阶梯气价。年度非采暖季阶梯气量为:家庭户籍人口3人(含)及以下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240(不含)—72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720立方米以上部分。家庭户籍人口3人(不含)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2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20(不含)-72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720立方米以上部分。

2.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非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含)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每户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以上部分,分别执行新的阶梯气价政策。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1500立方米(含)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

4.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连接软管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维护和更新费用已按《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计入配气价格及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5.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继续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淄价字〔2017〕109号、淄价字〔2017〕125号废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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