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

完善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

淄发改发〔2020〕79号

 

淄川区、博山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完善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增强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造血功能和内生发展动力,实现保护更加有力、发展更可持续,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的石马、博山、池上三个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范围内,继续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年资金总额4000万元的市级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自2021年起,暂定5年。淄川、博山两区可以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区级专项配套资金。

    二、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原则。一是损失多补偿多的资金分配原则。以太河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为补偿支持的重点,兼顾准保护区。其中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二是集中投放的资金分配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两区政府确定保护区内重大支持项目和激励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办一件、成一件、再办一件。

    三、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一是保护区内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优质产业项目;二是对改善提升保护区综合功能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三是有利于保护区生态修复的产业和村居搬迁项目;四是对保护区内有关镇工作激励补助,该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偿资金总额的10%。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主要采取直补或贴息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市平台公司股权投资优质企业、与工商资本和机构投资者共同设立保护区建设发展基金、实施PPP基建工程等多种方式,放大政府资金的撬动功能,有效吸引优质要素向保护区集聚。

    五、建立年度绩效评估创度。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补偿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效益最大化。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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