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16-72253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11-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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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价字〔2016〕108号

 

 淄博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监〔2016〕1370号文件加快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价格监管的通知》(省价检发〔2016〕8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8号文件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6〕13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淄博市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淄博市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2.淄博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淄博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8 日

 


附件1

淄博市物价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监〔2016〕1370号文件加快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价格监管的通知》(省价检发〔2016〕81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设和推广价格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对价格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切实解决价格监管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出现真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8号文件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6〕13号)部署要求,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创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价格监管稳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价格监管环境。

(三)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四)协同推进原则。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既要符合国家、省的要求,又要与市政府“双随机”工作要求相衔接,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网络平台,有效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价格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按照分级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淄博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本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价格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步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方式,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1.建立随机抽查经营者名录库。根据价格监管实际需求,按照管辖权限分阶段、分行业梳理经营者名单,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经营者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经营者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区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名录库原则上不重叠,不交叉。金融、药品、医疗、物业、旅游行业经营者名录库于2016年11月底前建成;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名录库于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

 2.建立价格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价格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职务、专长、业绩等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证号码、学历、专业、执法年限、办案经历等,并按照其擅长的检查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能有效履行检查职责。价格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规范“双随机”抽查程序。检查对象名单和价格行政检查人员名单的抽取,按照公开、公正抽查的原则,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从经营者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随机产生。书面记录抽查过程,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在不影响检查效果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前,可以先行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经营者应准备的材料,并要求经营者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市及区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经营者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并完善“双随机”抽查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频率与抽取规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对象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特别要注重做好价格改革后的监管衔接工作,加大对新近放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抽查监管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抽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经营者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次。

2.抽取规则。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和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对于一般经营者,同一经营者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经营者造成负担,特殊经营者或异常经营者不适用该规则。随机抽选的执法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四)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抽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经营者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经营者的社会信用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广价格监管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相应工作机制,充分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单位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制定分解落实的细化方案和时间表,做到责任到人。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注重工作联动。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加强上下联动,建立纵向联系和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协调和配合,凝聚系统合力;要加强横向协作,建立随机抽查横向交流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完善随机抽查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升随机抽查的工作效果。 

(四)加强责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探索和创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主动适应“双随机”工作的方式和要求,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业务领域的拓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2

 

淄博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对价

格活

动的

监督

检查

1.《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淄博市

物价局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弁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般

抽查

和重

点抽

查相

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