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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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办字〔202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

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领域的广泛应用,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即入”极速审批新模式,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

二、适用范围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原则,从与企业群众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办理量较大、符合群众期待、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事项纳入首批“承诺即入”改革事项清单。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的事项,暂不纳入清单。

三、改革模式

(一)一表即入。对办事环节单一、申请材料简明、风险程度极低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一表即入”,将申请条件、受理材料、承诺内容等统一整合至一张《申请承诺表》,申请人填写一张《申请承诺表》,审批部门推行审验合一,无需核验,实现即审即办。

(二)备案即入。对风险程度较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备案式”办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已达到审批条件,审批部门即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免于现场核验。

(三)先入后验。对风险程度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先入后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已达到审批条件,审批部门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事后进行现场核验。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验。

四、主要任务措施

(一)大力推行极简审批

严格落实“极简审批、最优服务”的目标任务,对纳入信用审批、“承诺即入”的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填写,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方式,逐项修改和完善标准化工作规程、服务指南,明确事项经营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做好线上和线下办事公开,实现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完善政务服务和部门办事平台功能,充分发挥数据支撑作用,对可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的各类证明、证照等申请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承诺即入”改革成果同步推及至“一业一证”“双全双百”“跨省、全省通办”等改革。〔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二)统一规范工作流程

1.事前核查信用情况。严格执行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核查制度,通过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联合奖惩查询模块,对申请人信用状况实行“应查必查”,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审批、“承诺即入”模式。(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2.告知准入准营条件。对纳入“承诺即入”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的要求,分类制定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具化公开准入准营标准、条件和办理流程,明确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3.即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信用标准自愿选择“承诺即入”,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告知承诺书的,审批部门即时受理、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当场办结,给予核发证照等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愿意选择“承诺即入”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审批部门作出“承诺即入”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并将承诺信息按照《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管部门应即时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实行“先入后验”审批模式的,审批部门也要将现场核验结果及时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尚未达到承诺审批条件擅自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记入信用档案。(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改革模式分类明确监管标准、方式和措施,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审批部门事后核验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承诺即入”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承诺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登记)的,检查结果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反馈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监管部门对采取“承诺即入”审批的申请人与通过一般程序审批的申请人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实施失信惩戒

建立“承诺即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按照《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据标准(试行)》,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得再适用“承诺即入”模式。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做好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行政审批部门要健全协调落实推进机制,优化操作流程,做好信用审批事项的分类梳理、流程优化、清单公布等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尽快制定配套改革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审管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形成统一信用数据库并做好信用信息的公示;大数据部门要大力推进数据共享和数据成果应用,进一步优化审管互动平台,有效保障审管信息相互推送,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归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承诺即入”改革的广度、深度,完善配套服务制度,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凡属于敢创敢试、无主观故意等合理容错情形的,要容错纠错、包容过失。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实施方案和事项办理流程的宣传解读,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实现“承诺即入”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pdf

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实现“承诺即入”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