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17-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3-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28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5年度淄博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公布主要包括:工作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与附表等五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问,请与淄博市物价局联系,联系电话:0533-2152010

一、工作概述   

2016年,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将价格政策、规章制度、业务工作、价格动态等信息,通过物价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落实信息主动发布机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发布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信息主动发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主动公开和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起草文件之初,就研究确定信息公开属性,之后再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认真落实备案制度。政策性文件出台、重要会议召开或活动开展后,要求相关业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通过登记或同意存档等形式备案。同时,将需要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同步更新至政府和物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2016年,主动公开部门信息50余条。

(二)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包括网上申请在内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不断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依申请公开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答复机制,未出现一起因申请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健全公文解读和政策咨询机制。建立了规范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机制,由文件起草会同法规科室并视情邀请相关专家组成政策解读组,重要政策性文件出台的同时配发相应的政策解读文件,并同步在门户网站集中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等重点、热点问题,统一布相关办事政策、程序及服务指南。年内,对重大政策性文件解读4起,拟定服务程序及服务指南两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2016年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25条,公开业务信息25;通过淄博物价政务微博公开业务信息50条。

(二)公开形式

一是利用网站做好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要求,结合物价工作实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物价工作信息。同时,不断完善市局门户网站,进一步充实板块内容,增大信息发布量,实现了价格政策咨询、违法行为投诉等价格业务网上公开、网上受理、网上答复反馈2016年,受理、回复网上咨询104件,办结率100%。

二是坚持利用微博快速公开发挥淄博物价”政务微博简捷、快速的优势,指定1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微博管理,各科室设微博信息员1名,确保微博信息发布及时、准确。2016年,通过微博发布信息50条。

三是积极利用多渠道公开。参加政风行风热线、阳光政务热线、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等活动切实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及时回群众关切。年内,通过以上渠道解答群众咨询投诉50余个,办理代表建议提案9件“淄博价格网”微信平台,实现了物价信息即时微信推送和查询,全市物价系统逐步形成了监测网站、公共媒体、社区大屏、微博微信四位一体的价格监测信息综合发布平台,保障了价格领域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切的价格信息及时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内没有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书面申请,没有出现推诿、拖延、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现象。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物价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存在一些问题不足一是部分信息公开滞后。受价格政策敏感性强的影响,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有的信息没有与文件印发同步公开。二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政策解读方面时效性和操作性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规范信息公开流程。进一步梳理与物价工作相关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准确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运作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坚持“一事一审”,做好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并在制发的文件上做好标注。三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开设的专栏逐项进行排查,认真补充、更新与物价部门相关的内容,做到信息不漏、公开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