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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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15-67992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物价局 |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
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4年度淄博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公布。主要包括:工作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与附表等五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问,请与淄博市物价局联系,联系电话:0533-2152010。
一、工作概述
2014年,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将价格政策、规章制度、业务工作、价格动态等信息,通过物价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学习宣传。对《条例》、《办法》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专题学习,并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问题分析等渠道,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三)加强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市局门户网站,进一步充实板块内容,增大信息发布量,实现了价格政策咨询、违法行为投诉等价格业务网上公开、网上受理、网上答复反馈。与腾讯公司合作,建成了全省首个物价系统微信发布平台--“淄博价格网”微信平台,实现了物价信息即时微信推送和查询,全市初步形成了监测网站、公共媒体、社区大屏、微博微信四位一体的价格监信息综合发布平台,保障了价格领域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切的价格信息及时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2014年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31条,公开业务信息51条;通过淄博物价政务微博公开业务信息128条。
(二)公开形式
一是网站公开。截至2014年底,局门户网站访问量累计达82万人次,收到群众举报投诉164起,办结率100%,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主渠道。
二是政务微博公开。2013年8月淄博市物价局官方微博“淄博物价”正式发布,截至2014年底,新浪微博粉丝数量达82500余名,发布物价工作信息、监测信息及市场监督检查等微博128条。现“淄博物价”政务微博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收集和编辑工作,执行24小时微博值班制度,及时回应,处理网友评论建议及批评性意见等,同时坚持每周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3-5条微博信息,确保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
三是行政服务大厅公开。依托行政服务大厅物价办事窗口,在显著位置悬挂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联系等信息公开栏,并有专门业务人员解释、宣传与行政审批、社会服务相关的信息公开内容和事项。
四是通过其他载体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平台的作用,坚持多渠道公开价费方面的政府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局机关电子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报最新资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内没有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书面申请,没有出现推诿、拖延、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现象。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有的信息没有与文件印发同步公开,二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政策解读方面还有欠缺。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信息公开流程。进一步梳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坚持“一事一审”,做好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并在制发的文件上做好标注。三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对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开设的专栏逐项进行排查,认真补充、更新与物价部门相关的内容,做到信息不漏、公开及时。
附表: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淄博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7日
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填写)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31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3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28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5.其他形式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4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6 |
十一、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 |
个 |
3 |
其中所属单位网站数(或设立信息公开专栏) |
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