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16-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3-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6-03-29
  • 字号:
  •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5年度淄博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公布。主要包括:工作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与附表等五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问,请与淄博市物价局联系,联系电话:0533-2152010。

  一、工作概述

  2015年,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将价格政策、规章制度、业务工作、价格动态等信息,通过物价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落实信息主动发布机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发布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信息主动发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主动公开和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起草文件之初,就研究确定信息公开属性,之后再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认真落实备案制度。政策性文件出台、重要会议召开或活动开展后,要求相关业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同时,将需要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同步更新至政府和物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2015年,主动公开部门信息80余条。

  (二)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包括网上申请在内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不断完善了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依申请公开流程,建立了依申请公开答复机制,未出现一起因申请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健全公文解读和政策咨询机制。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机制,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政策解读小组,在重要政策性文件出台的同时,配发相应的政策解读文件,并同步在门户网站集中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等重点、热点问题,统一发布相关办事政策、程序及服务指南。2015年,结合中心城区供暖价格调整,对《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等重大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解读,较好地引导了群众预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2015年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37条,公开业务信息40条;通过淄博物价政务微博公开业务信息90条。

  (二)公开形式

  一是利用网站做好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要求,结合物价工作实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物价工作信息。同时,不断完善市局门户网站,进一步充实板块内容,增大信息发布量,实现了价格政策咨询、违法行为投诉等价格业务网上公开、网上受理、网上答复反馈。2015年,受理、回复网上咨询166件,办结率100%。

  二是坚持利用微博快速公开。发挥“淄博物价”政务微博简捷、快速的优势,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微博管理,各科室设微博信息员1名,确保微博信息发布及时、准确。2015年,通过微博发布信息90条。

  三是积极利用多渠道公开。参加政风行风热线、市长市民面对面、阳光政务热线、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等活动,切实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年内,通过以上渠道解答群众咨询投诉30余个,办理代表建议提案13件。与腾讯公司合作,建成了全省首个物价系统微信发布平台--“淄博价格网”微信平台,实现了物价信息即时微信推送和查询,全市物价系统逐步形成了监测网站、公共媒体、社区大屏、微博微信四位一体的价格监测信息综合发布平台,保障了价格领域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切的价格信息及时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内没有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书面申请,没有出现推诿、拖延、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现象。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5年,物价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信息公开滞后。受价格政策敏感性强的影响,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有的信息没有与文件印发同步公开。二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政策解读方面时效性和操作性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信息公开流程。进一步梳理与物价工作相关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准确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运作。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坚持“一事一审”,做好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并在制发的文件上做好标注。三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开设的专栏逐项进行排查,认真补充、更新与物价部门相关的内容,做到信息不漏、公开及时。

    附表: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淄博市物价局

  2016年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015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淄博市物价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77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5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77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9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6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2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2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2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4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2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