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0-194720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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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文件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初,原山东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各地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市于2016年建立了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我市现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即将到期。

二、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委与市水利局联合重新公布我市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决策依据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4〕90号)。

四、重要依据

(一)阶梯水价的基本内容

居民用水划分三档。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

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中仅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代征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不实行阶梯价格。阶梯价格按照1:1.5:3比例确定,各阶梯综合水价计算公式为:阶梯综合水价=基本水价×阶梯水价比例+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例如:张店区居民户年用水量200立方米,处于第二阶梯用水量,其第二阶梯综合水价=1.6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5(阶梯水价比例)+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二)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以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基本家庭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

(三)阶梯水价的配套政策

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2、居民阶梯水量按照每户常住人口4人(含4人)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年用水量相应增加36立方米。

3、阶梯水量以12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周期内阶梯水量实行全年统算,用水超过阶梯基数部分,执行相应阶梯价格;周期结束之后,用户结余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