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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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2-524762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政策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是实现“双碳”目标、缓解能源安全压力,降低二氧化碳和各种有害气体排放,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等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对于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鲁发改工业〔2021〕861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要求。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履行公平性、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流程,并于6月13日提交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含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支持引导政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主要涵盖公共服务、商用车、私人消费乘用车等领域。
1.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公交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以外,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出租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
2.商用车服务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新能源化。
城市配送车辆: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渣土车:到2025年年底,新增及更新渣土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80%以上。
3.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辆8.4万辆。
4.其他领域。鼓励混凝土车,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等积极使用新能源车。
(三)支持引导政策。主要包括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内容。
1.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一是开放路权。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二是停车优惠。设置一批专供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
2.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一是鼓励提前更新营运车辆。提前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以84个月为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辆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的充电费用补贴。对政策期内购置未满6年、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新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燃油商用车,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二是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三是氢燃料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加氢站建设等支持政策参照《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淄政办字〔2021〕75号)执行。
3.加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一是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是给予公共充换电设施资金支持。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三是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
4.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按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保障措施。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为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特制定奖补退坡政策,奖补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上浮,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退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