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2-530324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全市产业布局,更好保障产业项目市域统筹、集聚发展,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支持鼓励市域产业项目按需规范有序转移,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再创佳绩。
二、决策依据
依据《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发〔2018〕39号)及关于优化部分功能区管理范围和机构设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政策》提出了7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税收分享机制。为均衡“飞地”项目“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利益,完善后续分享机制,对三种类型的“飞地”项目在覆盖前期投入后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补充优化。对资本链接类项目在覆盖“转出地”前期投入后,主体税收收入(区县级留成部分,下同)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20年分享。政府主导搬迁类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5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其后主体税收收入基数部分划归“转出地”,增量部分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洽谈引进类项目参照淄发〔2018〕39号文执行。
二是完善指标考核运用。为更好的激发“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积极性,对三种类型的“飞地”项目指标考核运用进行了补充完善。对资本链接类和政府主导搬迁类项目产生的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在移交前全部计入“转出地”,在移交后全部计入“转入地”;洽谈引进类项目参照淄发〔2018〕39号文执行。
三是加强项目监管保障。从强化行政监管角度,约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监管、社会稳定、行政执法等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进行。从加强服务保障角度,强调相关部门要优化“飞地”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强调符合规定的“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能耗、煤炭消费指标;约定“飞地”项目的能耗及减排指标,原则上参照“转出地”“转入地”主体税收分配比例及年限确定。
四、关键词诠释
1.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过程中,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县转移建设项目(即由“转出地”区县转移到“转入地”区县)的经济合作模式。
2.主体税收,主体税收是指以企业经营收入、营业利润作为税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本链接类项目,指由“转出地”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引进,建设运营过程中但因产业集聚发展或空间资源要素限制而变更到“转入地”的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