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解读《关于规范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3-540192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稿解读|解读《关于规范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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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规范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3年7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实施《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政策已到收费期限,为保障高校招生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需要重新明确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原高校学费收费政策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如部分专业培养成本上涨过快问题,放开价格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调整频繁问题,休学、参军等复学学生的收费政策缺失问题,以及学生资助政策、延期毕业学费减免等问题,均需通过规范优化相关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监管等妥善解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完善公办高校基本学费标准。一是本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每生每学年(下同)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二是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三是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的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专业学位的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二)对公办高校优势学科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如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学费上浮不超过基本学费的20%;省一流本科专业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等,通过优化比价关系,促进优势学科、重点专业健康发展。

(三)全面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我省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原来由学校自主制定,近年来,部分民办本科高校频繁调高收费标准,社会反映较多。《通知》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自2023年招收学生起至政府定价部门发布调整收费政策前,民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新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2022年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于2023年8月3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相关学费标准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专科教育学费标准由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生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对民办高校学费的约束规范,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四)完善学费收费优惠政策。明确高校学费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休学、参军等复学的学生,学费按照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规定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等情况适当收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年度注册费。学生延期毕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在校生。

(五)加强对学生资助的兜底保障。《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公办普通高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奖励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发放助学金,确保每一名家庭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