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解读《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4-542674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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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2023年12月2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要求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思路,以成本监审为基础,以科学定价机制为支柱,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水利工程供水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定价模式和成本构成需要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模式进行调整。在此背景下,202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对2006年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部分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要求的条款,以及监审实践中缺少明确依据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在此背景下,我省研究出台了《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包括7章45条。分别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经营者责任、附则。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如下: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二是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包括原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大修理费、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运行维护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包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各类广告、宣传费用(不包括安全警示宣传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及各类经营性业务之间的成本分摊规则。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分类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要求在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摊。长距离引调水水利工程成本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分区段或口门归集分摊。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应当区分供水经营者属性,按照顺序冲减各类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水成本。供生态用水成本不得计入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四是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暂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核定的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核定的累计折旧额(摊销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