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42号)精神,不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在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上下功夫,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做到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一视同仁,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行业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去除各类对民间资本的显性或隐性限制,针对民间投资特点,明确放开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构建合理回报机制。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解决好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医保协议管理、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财税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招生限制、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突出矛盾。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12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5〕18号),针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9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的不同特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健全PPP模式制度体系,积极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改革,完善财政支持、用地支持、融资支持、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探索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构建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合作,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比重。积极参与全省1200亿元PPP发展基金,支持PPP项目建设。优先支持PPP项目在发债、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优先上报争取中央、省资金投入支持。强化对各级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业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解决好社会资本“不会投、不敢投”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推动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融合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增量或转让减持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将更多的监督权分配给民间资本,保证民间资本在监事和独立董事人选上有充分的话语权,建立健全合理的分红制度,切实保障民间资本股东权益和地位。支持中央、省驻淄企业与地方融合发展,坚持一企一策,制定中央、省驻淄企业与地方融合发展方案,积极发展注册本地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4.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领域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编制税收优惠政策指南,确保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围绕“降成本政策”和“扩大政府性基金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根据要求,到2018年年底,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金融领域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精简中介服务环节,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加快推进行业商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大乱摊派治理力度,严禁强迫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等,落实社保综合费用的缓缴、延交、补贴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不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和入选企业范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到2018年年底,确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9亿元。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支持依托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建设物流“公路港”,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博供电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用地政策,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企业一次性置地投入。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集约型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金融服务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行差异化信贷政策,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贷款灵活性,支持市重大、工业精准转调、重点技改、两化融合、物流、绿动力提升工程、电子商务等重点企业项目建设,对建材、冶金、化工、纺织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用好市内各类“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资金难题。积极开展创新信贷业务,扩大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以及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购买服务协议等预期收益质(抵)押等创新贷款业务覆盖面。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融资扶持引导。继续落实市重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创业贴息贷款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落实全省重点骨干行业贷款贴息政策,对我市符合条件的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消费品等领域重点骨干行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以及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市、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30%。其中,同一独立法人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限定为1个,省级最高贴息限额为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偿贷款银行本金损失,单一项目最高补偿200万元。制定推动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民间资本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探索由知名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间资本投融资控股公司。建立政银企协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银企两会”交流沟通机制,组织“双50强”金融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融资担保能力。积极对接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市级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破解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题。支持区县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2017年年底前达到3亿元以上。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左右的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照40:25:20:15的比例共同承担。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政策,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级负担30%。推行“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当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贷业务被认定为不良后,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3∶2∶5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好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统筹管理和协同联动,市财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完善奖励激励和风险包容机制,鼓励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发挥山东省鲁信资本市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用,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和培育股交市场挂牌企业;发挥市文化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和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发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企业的各项专项资金中,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落实好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在省级给予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给予不超过募集资金2‰一次性补助(单户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基础上,市级再给予80万元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淄博市企业,在享受省级10万元/户补助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万元/户的补助。健全支持企业债券融资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加强保险资金的政策引导,搭建保险资金与项目对接平台,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于民营企业项目。(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1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打造“三最”城市要求,及时做好中央和省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基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到规范有序承接。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只把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必要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相关审批手续,尽快完成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行政审批高效化。发挥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现投资项目申报受理、部门联合办理、信息共享、一次办结告知的网上并联审批。深化建设项目视频联动审批和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服务保障。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积极开展服务民企活动,强化对企业和项目的靠前服务,健全企业问题快速处置机制,落实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项目申报、技术引进、融资贷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检查和执法行为,严格控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不当执法办案给民营企业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维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16.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重外轻内”“重大轻小”“重公轻民”倾向,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土地资源使用、政府资金安排、信贷资金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加快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通过安排预算资金、资产变现、债券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产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确保2017年如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市场准入不公平问题,依托12345热线电话和市、区县政务服务投诉渠道,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投诉平台,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督促协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凝聚工作合力
1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每年确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民营企业项目不少于70%。扎实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前期工作,加快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建设项目、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签约项目等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建成运营。实行项目、资金安排与项目推进情况挂钩机制,对项目开工率低、资金拨付慢的区县,相应调减各类项目、资金安排规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促进民间投资系列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和项目的先进典型,形成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健全完善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和解读国家、省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民间投资工作考核督查。将民间投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积极发挥指标考核的引导作用,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入库统计,强化数据质量,实现应统尽统。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区县和部门进行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实行账单工作制、限时办结制、跟踪督查制和工作反馈制,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推动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