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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52号文件进一步 整合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13 16:57: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淄政办发〔2016〕1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52号文件进一步
整合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深化、完善、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发〔2013〕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淄办发〔2014〕12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在现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2016年全面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凡列入国家、省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全部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同步推进区县分支机构的整合建设。2017年在全市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二、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界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列入国家、省、市公布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药品药械采购等八大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公开高效规范交易,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三、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范围
分散设立的市及区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药械采购等交易平台或交易业务,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在统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一)已整合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部分区县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作;未整合纳入的市级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药械采购及张店区的建设工程交易、相关区县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必须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监管监督等由市编制部门进一步梳理细化,明晰责任,迅速到位。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融资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采用委托方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交易。
(三)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民营企业资产处置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设
(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规格、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同时加挂淄博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公共资源委托(授权)交易、自主交易工作;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相应职能、编制和内设机构的调整,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提出,报市编制部门审核确定。
(二)推进区县分支机构整合建设工作。对已经运行的临淄区招投标中心、高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整合为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和高青分中心;对市里已经确定设立和建设分支机构的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沂源县,要按照整合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县分中心的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各区县分支机构整合建设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区县政府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积极推进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战略合作,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统筹使用山东产权交易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合作模式、交易范围等相关事项,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提升完善公共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建设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确保2016年年底前如期实现与国家、省级系统的对接。按照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手段,提升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规范运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家、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健全完善全市区域统一、上连省、终端覆盖区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国家和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六、清理、完善、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进行纠正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清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目录》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及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与渔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环保、政府法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二)在市发展改革委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能,明确具体内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区县分中心的运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能和机构。
(三)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九、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分管领导同志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税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相应撤销淄博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有关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快速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改革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实行跟踪督办,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工作进程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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