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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5:0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发改能源2018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中煤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理顺煤电关系,降低煤炭市场波动风险,确保基础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现就深化落实《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煤电联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煤电联营是保证煤炭、电力两个行业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缓解煤电矛盾,优化配置资源;有助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增加科学有效供给;有助于稳定煤电行业燃料供应,提高煤电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有利于资源协调开发,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加深对煤电联营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推进煤电联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煤电联营。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结合煤炭去产能和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形式发展煤电联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超过30%的项目。

三、优先将煤电联营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在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除必要的电网安全需要的电源等项目外,优先考虑纳入配套煤炭资源丰富、建设条件好的煤电联营项目,在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中,各地已列人缓建的发电项目,对于实施煤电联营的,手续合规并经核实后,优先移出缓建名单,优先安排投产,优先并网运行。

在煤炭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等确需新建煤炭项目外,优先考虑煤电联营项目。

以后在编制发展规划时,优先考虑煤电联营项目,煤电联营项目不足时再考虑启动非煤电联营项目。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的煤电联营项目纳入规划,并对煤炭资源匮乏地区供煤保障意义重大的煤炭项目以及跨区域外送煤电联营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四、优先对实施煤电联营的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在煤炭、电力项目核准时优先办理煤电联营项目及其电网送出工程的相关手续。补办核准手续的煤矿和确需新建的煤矿,实施减量置换时,对与电力等相关联企业进行联营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煤炭主产地区在实施煤电联营时,优先考虑和保障全国煤炭稳定供应。电网企业优先实施煤电联营项目电网送出工程的建设。

五、优先释放煤电联营企业优质产能。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需求,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煤矿和核增产能煤矿实行总量调控,优先支持煤电联营媒矿在产能置换前提下释放优质产能,提高有效保障能力。煤电联营煤矿申请生产能力核增的,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按照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件要求,与煤炭调入地区发电企业新实施跨省(区、市)煤电联管的煤矿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其中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和发电企业拥有一方股权超过50%的,折算比例可进一步提高为300%;在本省(区、市)新实施煤电联营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当煤炭供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全国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政策性停产措施时,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有关部门优先对煤电联营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办理相关证照延期。当国家和省级政府启动煤炭供应应急机制时,优先启动煤电联营煤矿应急储备产能。

对于实施煤电联营且相互参股比例不低于30%的机组,可增加一定数量的优先发电计划。相互参股比例越高,增加的利用小时可适当提高。

六、加强中长期合同监管,优先安排煤电联营企业的运力。对参与煤电联营的煤矿和电厂,煤电双方根据最大供应和使用能力,在遵循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签订中长期合同,在铁路运力配置中给予必要优先支持,纳入发改委诚信监管范围。优先安排实施跨区域煤电联营的煤矿项目直供联营电厂的燃料煤铁路运力。对参与煤电联营的电厂,在落实煤炭资源和运力方面相关部门要及早制定实施细则,给予优先协调。

七、优先落实煤电联营煤矿去产能债权债务处理措施。鼓励煤电联营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去产能煤矿债务,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实施债务重组。

八、优先对煤电联营提供投融资支持。支持煤电联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等多种渠道拓展融资渠道,煤电联营企业发行企业情可适当减低注册标准。鼓励国有和商业银行加强对煤电联营项目支持,合理配置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确保煤电联营项目的资金需求。

九、优先将煤电联营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等试点。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支持将一批煤电联营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各地申报的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试点中,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含有煤电联营项目的园区。

十、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大型能源集团根据版块划分采用专业化运营模式,提高煤炭、电力业务版块的运营管理水平。新建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应根据项目需要采用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行;存量煤矿、煤电项目在实施煤电联营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安全稳定高效运营的需要,提高项目的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

十一、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用电纳入配套电厂用电范围,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优先安排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项目优先参与市场化交易,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应予支持。

十二、加强对煤电联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研究完善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促进煤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运作,加强具体操作中的合规性、公平性监管。同时,避免推进过程中形成垄断,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强化督查问责,对以“煤电联营”之名行“上项目”之实的地方和企业约谈问责,并依法依规惩处违规建设、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不履行中长期交易协议等行为,取消其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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