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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淄博”建设的顶层设计和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2 13:44:1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企业发展的生命、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立德修身,诚信为本”深深融入我们的民族血脉,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安排,是维护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项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社会系统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6月14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颁布实施。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十八届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先后4次审议信用建设议题,国家层面就信用建设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等6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十三五”规划专设一章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安排。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等方面都作了强调。

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打造“信用淄博”为目标,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抓手,以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手段,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近年来,相继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了《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厅发〔2015〕34号)、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了《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淄政发〔2016〕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7〕14号)等19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信用示范工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在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部门责任分工。

2017年12月,中共淄博市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突破任务清单。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在认真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文件,经2018年2月27日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2018年4月1日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随着此次5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文件的出台,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顶层设计和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信用淄博”鸿篇巨制的大幕已经拉开。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2018年4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用和服务,深入推进“信用淄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与监督、附则六大部分,共44条。  

科学合理定义,明确工作原则  

1.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2.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厘清各方职责,推动社会共建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共治,条例规定: 

1. 市、区县人民政府(包括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2.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  

4.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完善信用档案,明确禁止内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3、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认可信息;

4、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5、其他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3、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4、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强化信息应用,形成奖惩合力  

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2、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

3、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档案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2、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4、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5、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6、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7、被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8、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9、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

10、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11、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信用档案的失信信息除以上第二、四、五、八、十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1、税款欠缴信息;

2、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3、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

5、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2、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4、限制参加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措施;

5、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引领示范作用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4月14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从四个方面着手打造诚信政府: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构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运行体系。二是彰显淄博市优势和特色,融合优化我市行之有效的信用工作经验。三是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分工,体现《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四是聚焦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着力解决我市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要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失信惩戒等五项原则,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升全市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通过4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诚信水平,建立现代诚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强化行政责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包括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保障措施等三方面15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4项政务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二是加强7大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三是健全4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加强政务诚信舆论宣传。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自然人信用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2018年4月11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促进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

《实施意见》突出个人诚信教育,主要包括:一是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二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三是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四是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五是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重点公共领域和个人为突破口,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费)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项目建设及工程监理负责人、注册志愿者、快递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并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实施意见》强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和信用信息异议的纠错修复,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信用信息纠错和修复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注重奖惩结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要继续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同时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整体规模增长迅速,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对于方便消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4月14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提出了4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

在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方面,提出了5条措施。一是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二是加强网络支付管理;三是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四是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

在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平台、入驻商户、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三是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一是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行商品条形码,保证产品可溯可查;二是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时跟踪、智能识别、风险预警为主要实施要点的新型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三是提高电商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商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型;四是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五是强化电商平台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电商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六是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

在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方面,提出了4条措施。一是扩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倡导电商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三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对 “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是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加强对电商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加强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制定出台了35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29个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联合奖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2018年4月18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规范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要求审慎认定各类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1、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按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的基本原则,全面提升我市社会诚信水平。

2、严格执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标准,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一是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三是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

4、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主要包括: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

5、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联合奖惩。

6、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规范信用修复流程。

7、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主要包括: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警示。

8、依法依规退出名单,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9、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名单信息更正机制。

10、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主要包括:保护个人隐私,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11、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三是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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