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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0-11-03 15:35: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委托单位: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桂新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武继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节能、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淄博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依法依规履行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节能、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领域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领域有关行为开展行政监察(检查)。

(三)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节能、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县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组织开展节能、煤炭、粮食、油区、电力、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价格监测预警、车用乙醇汽油领域重大执法专项行动,并对违反上述领域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承办国家、省有关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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