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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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掘消费潜力繁荣发展夜间经济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3号),推动全市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在做好夜间经济业态和管理主体界定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夜间经济载体认定标准。 一、夜间经济街区业态及管理主体界定 (一)关于夜间经济商业业态的界定 夜间经济商业业态主要有如下种类: 1. 购物:购物中心、百货店、便利店、专卖店、超市、服装店等; 2. 餐饮:餐厅、面馆、自助食堂、小吃店(铺、摊)、咖啡店、酒吧、水吧、果吧、冷饮店、甜品店、茶馆等; 3.文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音乐演艺厅(场所)、KTV、书店、书吧、城市书房、网吧、动漫音像视听场所、文创体验空间、老字号店铺、非遗店铺等; 4.健身运动:健身馆、游泳馆、运动训练馆(大小球类、瑜伽、跆拳道)等; 5.教育培训:婴幼儿教育、中小学生课外教育、职业培训、老年大学、研学体验、各类兴趣培训等; 6. 休憩康养:美容美发、浴场、洗脚、按摩、养生保健等; 7.休闲旅游:综合体、旅店、客栈、民宿、夜景观、公园夜游等; 8.其它:各类针对特定客群的体验店、各类手艺人铺子或便民修理铺、汽车美容店等。 (二)关于夜间经济街区管理主体的界定 夜间经济街区是指由5种以上商业业态构成,各类经营业户在道路两侧呈线状分布,长度不小于100米的夜间经济商业街;或者各类经营业户在一个块状区域或一个商业综合体内分布,整体经营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夜间经济商业区或商业综合体。夜间文化旅游景区可参照此概念界定。 夜间经济街区按照管理主体可分为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性两类。企业主导型是指街区管理主体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所属街区业户80%以上依靠租赁管理主体自持店铺经营,并由管理主体对街区统一招商、对业态进行统一布局、对业户进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商业街区(包括商业综合体等)。政府主导型是指街区管理主体为政府派出机构或者街道办、镇、社区等政府性质的机构,街区业态布局自然形成、业户管理松散的商业街区。 二、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载体认定标准 (一)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1.管理主体。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式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地方政府派驻的街区管理机构或者街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等。 2.规划选址。(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3)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街区周边公交线路多、站点集中,辐射范围广;(4)周边商业氛围浓厚,具有住宿、旅游、购物、休闲、文娱等配套功能。 3.品牌影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成为市内外消费者、商务旅游客群消费目的地。 4.街区规模。(1)主商业街长度不小于1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商铺集中且数量不少于50家;(2)日客流量一般不低于2000人次;(3)年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元。 5.业态结构。集聚中餐、西餐、酒吧、咖啡、书吧、小吃、老字号、非遗文创、购物、健身、娱乐、休闲、24小时便利店等至少5种业态,其中餐饮类业态比重达到50%以上,商业定位突出鲜明,与城市其他街区形成相对错位发展的格局。 6. 街区环境。(1)应有设计美观的牌匾标识,牌匾名称中应包含“×××街(城、园、场、区)”等字样;(2)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的标志,在主要节点设置街区导引图或电子导示屏;(3)整体风格美观舒适,商业门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商业街总体风格保持协调;(4)街区内设置的商亭、移动摊车等应统一设计、具有独特的风格色调,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摆放;(5)街区地面硬化,环境卫生良好、厕所数量充足、干净整洁,设置美化、绿化景观;(6)经营无污染、不扰民。 7.灯光夜景。按照街区特色和风貌,统筹实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照明,灯光错落有致,层次感强,亮暗分布合理,重点突出,具有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 8.设施配套。(1)街区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完善;(2)配备卫生清洁的卫生间等公用服务设施;(3)配备与街区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9.营业时间。街区可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调整经营时间,其中每年5月至10月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3:00以后,11月至转年4月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2:00以后,鼓励延时经营至凌晨以后或发展24小时不打烊店。 10.街区管理。(1)有成熟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维护街区经营秩序,优化街区服务质量;(2)积极对外展示宣传,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促销活动,提高商业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3)商户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夜间经济龙头示范企业 在市内外具有很强的品牌知名度,具备适于夜间运营的商业模式,通过建立集职业培训、创新创业、市民第二职业为一体的创业培训体系,拥有自己的业户运营团队和一批直接统一管理的业户群体,利用现代融媒体手段扩大人流和信息流,网红打卡或吸粉效应明显,对年轻人吸引力强大,依托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在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显著的带动引领示范和领头羊作用,夜间闭店时间不早于22:00,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拥有直接管理的业户群体达到100个以上,所属经营空间夜晚人流量日均达到1000人以上。 (三)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 具有音乐餐厅(包括深夜食堂)、酒吧、演艺厅、网络教育培训、城市书房、健身俱乐部、24小时便利店、休闲旅游景区、特定客群体验店等2个以上的引领夜间经济的新兴业态,夜间闭店时间不早于23:00,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所属经营空间夜晚人流量日均达到300人以上。 夜间19:00-24:00时段,企业也可通过引进省内外知名驻场歌手、乐队和表演团体,或者长期签约主场乐队,利用网红打卡效应,吸引众多消费者或年轻人参与,具有较好的文化氛围,大幅度提升夜间经济文化氛围。 (四)大型夜间文娱活动主办单位 组织夜间经济龙头企业、典型业户或者其他专业文化机构在中心城区或全市范围内举办大型特色系列文化节(包括啤酒节、美食街、读书节、年货节、展会、大型演唱会)等文娱主题活动,拥有高水平文娱活动创意策划团队,月均主办活动1次以上,每次日均参与企业200家以上,人流量达到1万人以上,具有较强的品牌和轰动效应,为烘托夜间经济氛围,大幅度提升全市夜间经济发展活力,在全市、乃至全省或者全国形成较强的轰动效应。公共文化机构长期在夜间举办系列公益文化活动,月均主办夜间活动5次以上,人流量达100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为烘托夜间经济氛围,带动夜间经济集聚区活力开展服务。 以上认定标准可根据企业在推进夜间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大小灵活掌握各项指标认定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各项指标标准的30%。达到上述认定标准的各类夜间经济载体,经载体经营机构申报、区县推荐和市级审核评审认定的夜间经济载体,可一次性获得夜间经济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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