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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举报方式

发布日期:2024-04-10 10:2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征集和举报方式予以公布,举报人可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反映问题线索须真实、客观、具体,对于征集的问题及线索,市发展改革委将转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并督促进行重点调查。

一、征集问题线索范围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4.“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5.招标代理机构拉拢评标专家、乱收费、价外加价、不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等。

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7.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8.恶意投诉举报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取得本地业绩或者奖项,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2.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投标产品的产地、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设置差异性得分;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3.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不高,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组织审查,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没有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没有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和问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复核和纠正;受理异议渠道不畅通,异议答复不及时;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招标人代表业务不熟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等。

2.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3.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

1.在监管执法流程上设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在交易环节监督缺失,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置;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未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未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举报处理机制。

3.乡镇小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

(五)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在保证金上设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2.在服务流程上设置不合理限制。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欠缺。不能有效发挥见证作用,对应当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对应当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服务缺位,对其他地区的项目、目录外项目拒绝进场;场所不能满足评标需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和效率不高,人手不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能满足交易、监管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要求。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533-3161015

举报邮箱:fgwtgk0533@zb.shandong.cn

通讯地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科(张店区人民西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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