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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5-12-17 11:40: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委托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良宪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价格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淄博市价格监测中心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价格监测、调查。

 一、委托执法范围

依法依规履行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报告和警示等活动。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开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报告和警示等活动。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工作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委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5月24日至2028年5月23日止。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其他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良宪

 日期:2025年5月24日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价格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

 日期: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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