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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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2-52584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8-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部分内容作出调整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将第1条整段修改为“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将第2条整段修改为“引导企业提高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比重,上年度企业整体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删除第3条。
(四)删除最后一段中“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关于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删除第1、2、3条中“新引进或本地”;将“补助”修改为“支持”;将“无人驾驶”修改为“自动驾驶”。
(二)将第4条整段修改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对列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给予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删除第5、6、7、9、15条。
(四)删除第8条中“且当年税收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速的”,将“奖励”修改为“支持”。
(五)将第10条中“对新建检验检测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上年度为本市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奖励”修改为“对新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上年度为智能装备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
(六)将第11、12条中“补助”修改为“支持”。
(七)将第13条中“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智能装备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修改为“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支持”。
(八)将第14条中“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修改为“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
三、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删除第1条中“并在我市转化、符合特定范围内”。
(二)将第3条整段修改为“支持企业仿制药研发,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批准证书后,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后,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豁免BE实验通过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不超过三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删除第4条中“本市”。
(四)将第5条整体修改为“对新取得国外官方、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包含与其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创新辅料)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删除第6条中“骨干”。
(六)删除第7条中“在我市”。
(七)将第8条中“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修改为“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
(八)删除第9条中“本市”。
(九)将第10条整段修改为“鼓励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对医疗机构、企业采购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药用机械等创新产品的,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合同金额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贴;同一年度单个医疗机构、企业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对中标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将第11条整段修改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一)删除最后一段中“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
四、关于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将第1条与第2条合并,整体修改为“对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企业,按照其发展程度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电子信息类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在省软件首版次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将第4条整段修改为“鼓励企业进位争先。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软件企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和电子信息类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应用软件(工业APP)开发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将第5条整段修改为“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对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的各项指标,按照企业营收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发展水平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将第6条中“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修改为“对企业互相采购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五)将第7条中“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修改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
(六)将第10条整段修改为“对并购电子信息企业(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电子信息企业,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并购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删除“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淄博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统一删除责任单位中“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市新材料新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市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中心、市陶琉轻纺产业发展中心”;统一删除“两院院士、诺贝尔获得者等”“泰山系列等”;将“重点人才工程高端人才”修改为“领军人才”。
修改后对相关条款序号顺序调整。
决定修改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