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1-51758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为进一步深化细化《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支持新经济发展12条政策,明确每条政策工作流程、办理手续及责任部门,为新经济发展提供“一站式”政策引导和精准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实施。
电话:3182706
市推进新经济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
淄博市推进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
目 录
1、淄博市新经济入库种子企业实施细则
2、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政策
2.1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
2.2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场所支持实施细则
3、淄博市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实施细则
4、淄博市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实施细则
5、淄博市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实施细则
6、淄博市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实施细则
7、淄博市支持新产品市场应用实施细则
8、淄博市新经济应用场景政策
8.1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实施细则
8.2支持企业打造工业级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9、淄博市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实施细则
10、淄博市为新经济企业提供全周期风险投资助力实施细则
11、淄博市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12、淄博市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实施细则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要求,建立新经济企业发掘、入库机制,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成长特性,制定新经济入库种子企业实施细则如下。
一、 申报条件
入库种子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具备一定先进性、未来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需满足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4%以上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0%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且年限不超过3年;
2.最近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最近一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最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4.拥有3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或者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二、 申报材料
1.《新经济种子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 淄博市新经济入库种子企业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区县发出申报通知,启动入库遴选工作。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相关流程向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3.评审。在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申报类型是否符合条件等。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条件、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4.名单发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拟定入选名单,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统一入库进行管理。
各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客观真实填报。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淄博市新经济种子企业入库申请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科室: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科
联系人:石光涛
联系方式:0533-3182706
2、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政策
2.1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培育库中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在淄博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法人企业;
2.按照相关程序,进入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培育库中新经济种子企业库;
3.企业注册成立不超3年(以申报日期计算);
4.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
1.《支持新经济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 淄博市新经济入库种子企业证明材料。
四、政策奖励
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五、申报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培育库文件通知,由对口区县部门组织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填报《支持新经济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或带文号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入库种子企业奖励资金兑现后,企业每个季度上报相关经营数据,及时检测企业动态,并填报季度调查表(见附件2),若发现企业有异常经营状况,则要求企业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凭证或审计报告,视情况要求企业退回奖励资金。
附件:1、支持新经济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2、新经济入库种子企业经营情况季度调查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科室: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科
联系人:石光涛
联系电话:0533-3182706
淄博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联系人:陈伟
联系电话:0533-3183548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科技教育文化科
联系人:王振
联系电话:0533-3887072
2.2淄博市支持新经济创业场所支持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支持新经济创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成立三年内的新经济企业培育库种子企业,同时种子企业需符合创业载体入驻条件。
二、政策内容
给予3年期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空间免租支持。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种子企业向所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入驻申请,填写《淄博市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创业场所申请表》,由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种子企业经营发展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办公场所面积,并协助办理创业载体入驻事宜。
四、场所来源
由市、区县政府或人社部门建立,并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五、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淄博市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创业场所申请表;
2.市及各区县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及邮箱。附件下载.doc
3、淄博市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高成长瞪羚企业培育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加大企业服务力度,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技术含量高、商业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为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扶持范围及政策
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0号)规定:“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通知》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企业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不再执行“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的政策,调整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单个企业被省市两级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三、申报流程
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后,于下一年度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区县审核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励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积极做好财政资金预算工作,强化财政扶持资金保障,优化资金兑现流程,确保奖励政策兑现。
(二)加大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对瞪羚扶持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确保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三)加强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瞪羚企业认定活动,企业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各区县工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并发布市级瞪羚企业名单。同时,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省级瞪羚企业。
(四)加强瞪羚企业培育组织协调工作。发挥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服务专班作用,统筹推进全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成长阶段的突出问题。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周华颖
联系电话:0533-3887793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 系 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4、淄博市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打造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和引进工作优势,培育一批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的优秀标杆成长型企业,推动淄博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政策及扶持条件
(一)享受“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2.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认定的独角兽、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经核实符合我市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
(二)享受“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引入的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需经国家权威机构榜单认定,且引入年度经核实符合我市准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
2.新引入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独角兽企业,需经国家权威机构榜单认定,且引入年度经核实符合我市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
三、申报流程
获得认定及新引入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于下一年度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区县工信部门审核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励名单。
申请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支持的,企业可联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投融资、用地用房方面的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靠前服务。主动向全市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群体宣讲推送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鼓励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
(二)强化保障。做好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强化财政扶持资金保障,优化财政资金兑现流程,推动奖励政策落地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三)加强协调。针对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相关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附件:
独角兽类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认定标准
1、独角兽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1)企业注册登记、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变更至淄博市范围内;
(2)引入时符合《淄博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年)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2、独角兽企业区域总部认定标准
(1)企业注册登记、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淄博市范围内或变更至淄博市范围内;
(2)由独角兽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独角兽企业控股比例不低于50%;
(3)引入或设立时控股独角兽企业仍符合《淄博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年)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其他下列条件满足其一: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本区域省级行政区划内公司不少于3个;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准(潜在)独角兽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1)企业注册登记、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变更至淄博市范围内;
(2)引入时符合《淄博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年)准(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周华颖
联系电话:0533-3887793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 系 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 系 人:马艳丽
联系电话:0533-3170249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资本市场科
联 系 人:陈森
联系电话:0533-3188593
5、淄博市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提升具备平台化转型条件的大企业开展平台化转型的主动意识,鼓励大企业积极建设开放式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新业务、育成新企业,加速孵化培育一批瞪羚类企业和独角兽类企业。
二、扶持范围及政策
对于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1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
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奖励;
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龙头企业100万元/家奖励;
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龙头企业300万元/家奖励。
三、申报流程
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后,于下一年度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工信部门审核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励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好财政预算工作,强化《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中关于支持大企业平台化转型政策的资金保障,为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优化政策申请流程。科学设置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流程,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后,及时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三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大企业平台化转型工作顺利开展。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周华颖
联系电话:0533-3887793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 系 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6、淄博市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实施细则
一、 申报范围
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在淄博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法人企业;
2.按照相关程序,进入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培育库;
3.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连续两年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
1.《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机构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财务需提供合并报表);
4.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还需提供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与境内外高校、院所合作协议等;
5.《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
四、申报流程
市科技部门每年11月底前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区县科技部门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区县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确定补贴名单。次年度,市财政部门收到市科技部门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或带文号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政策奖励
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库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每年重点遴选不超过5个项目,支持面向全球招标,寻找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 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4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补贴。
淄博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负责人:陈伟
联系电话:3183548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科技教育文化科
联系人:王振
联系电话:0533-3887072
附件1: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件2: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
7、淄博市支持新产品市场应用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大创新产品供需对接与市场开拓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加快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范围及政策
1.入库新经济企业的首创型产品或服务。包括近两年我市入选山东省创新工业产品、省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省首版次高端软件等产品和服务,由工信部门根据省相关公布文件进行认定。
2.市内企事业单位等采购入库新经济企业首创型产品或服务,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1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三、申报流程
每年由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工信部门对入库新经济企业首创型产品或服务进行认定,并根据采购单位采购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补助方案进行资金拨付。
四、保障措施
做好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强化财政扶持资金保障,优化财政资金兑现流程,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对支持新产品市场应用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确保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科技装备科、信息产业科
联 系 人:王晓宁0533-3181189、蒋珊珊0533-2182116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 系 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8、淄博市新经济应用场景政策
8.1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实施细则
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重点方面,面向企业发布新经济场景清单,统筹政府资源,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清单需求开展场景建设。
一、工作流程
1、征集年度新经济应用场景。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征集年度新经济场景清单。
2、面向企业发布年度新经济场景清单。鼓励引导市内企业积极围绕清单场景实施项目建设。
3、评选年度新经济场景清单优秀项目。发布年度新经济场景清单优秀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初步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项目。项目公示,确定入选项目名单,项目政策兑付。
二、实施细则
1.扶持对象
在淄博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单位(企业)。申报单位(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近三年未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2.扶持标准
给予年度新经济场景优秀项目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 两化融合科
负责人:高志强
联系电话:0533-2289365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系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8.2支持企业打造工业级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对于企业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投资规模1000万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一、工作流程
1、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3、申报项目审核、评审。
4、确定入选项目。
5、项目政策兑付。
二、实施细则
1.扶持对象
在淄博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申报单位(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近三年未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数字车间、智能工厂申报项目,申报主体还需满足我市技术改造扶持政策相关申报条件。
2.扶持标准
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改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按照1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 两化融合科
负责人:高志强
联系电话:0533-2289365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系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
9、淄博市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支持新经济创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制定本细则。
一、新经济人才引才伯乐奖励政策
重奖新经济人才引才伯乐,对中介机构为新经济入库企业引进的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5万元/人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我市新经济入库企业成功引进年收入50万元以上人才的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第一引荐人,淄博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在职人员除外)。
(二)认定条件
新经济入库企业指淄博市推进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淄博市新经济企业入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引进人才条件为人才所在单位属淄博市新经济入库企业;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50万元以上。
(三)政策支持
按照5万元/人给予引才单位奖励。引进同一人才来淄工作,只奖励一次资金支持。
(四)申报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科
联系人:石光涛
联系电话:0533—3182115
二、入库新经济企业人才奖励政策
对于入库新经济企业高管年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于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高管团队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一)奖励对象
入库新经济企业高管,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高管团队。
(二)政策支持
对于入库新经济企业高管年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于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高管团队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同一人才只享受一次资金支持。
(三)申报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科
联系人:石光涛
联系电话:0533—3182115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认定。每年12月份由市发改委发布集中申报通知,企业、人才或其他机构、个人本年度内达到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认定。
(二)备案复核。市发改委组织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复核,确定拟支持人选。
(三)下达计划。市发改委拟定支持或奖励人选名单,确定支持经费额度,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同时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经费安排
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开始后,市直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于收到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或带文号的函)后拨付资金;由市直申报主管部门统一直接发放至企业,再由企业发放至本人,以上各环节,均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10、淄博市为新经济企业提供全周期风险投资助力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将市天使投资基金规模提升至2亿元,专项用于加大新经济领域投资力度,对入库新经济企业初创阶段进行直接投资;发挥市级产业基金作用,对入库新经济企业成长阶段进行引导投资;用足用好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社会化投资机构设立新经济投资基金,加强对新经济企业融资支持。
二、申报范围
淄博市新经济领域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
1.已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2.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实缴出资、过往业绩、成功案例等。
2.拟设子基金的出资结构、合伙人情况、责任承担、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出资比例及出资缴纳、投资决策、项目来源、委托管理、管理费用、收益构成及分配原则、存续期限等。
五、申报部门
基金管理机构填报《淄博市新经济天使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六、支持措施
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对新经济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限制,允许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围绕新经济设立专项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资比例。将基金投资淄博市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1倍。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淄博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淄博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科
联系人:孙小星、吕飞龙、李 哲
联系电话:3887256
11、淄博市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0号),对经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现就落实该项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本政策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港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一)上市挂牌培育补助。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并启 动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 130 万元的培育补助。
(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签约、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1:3:4:2的比例,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扣除已拨付的新三板挂牌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和精选层公开发行融资净额2‰奖励,将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
(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80%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我市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在奖励新上市公司10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母公司150万元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分拆一家,按照多奖励50万元递增。
(五)企业按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对公司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 90%给予奖励,自然人股东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后前两年地方贡献净增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 50%给予奖励。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交易纳税的,个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90%给予奖励,法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六)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其年度实际再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七)提升上市挂牌奖补兑付效率, 分阶段上市奖励除上市签约阶段外,其余阶段奖补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兑现,其他奖补资金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补政策。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科室:资本市场科
联系电话:0533-3188593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金融科
联系人:凌选明
联系电话:0533-3887087
12、淄博市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政策,打造我市引进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政策优势,为引进更多的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对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年期不超过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租支持,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
三、扶持条件
受扶持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权威机构榜单认定的市外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
2.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在淄博市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在淄博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
3.引入年度经核实符合我市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
4、享受“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政策的,近5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四、申报要求
(一)“办公用房免租支持”政策
1.政策扶持主体审核。新引入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需按照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新引入企业是否符合我市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2.租赁合同备案审核。新引入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在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前,需将合同提报给市及区县两级工信部门备案审核,经市及区县两级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经审核备案或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内容不符的,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
3.政策兑现方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采取市级财政租赁费补贴或协调区县政府的方式落实相应政策。
(二)“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政策
1.购买合同审核备案。申报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前,需将合同文本及成本价相关证明材料提报给市及区县两级工信部门审核备案。合同需注明办公用房成本价及总价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办公用房成本价及总价格进行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价格在合理区间的,审核通过,同意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经评估认定价格在不在合理区间的,审核不通过,不予备案。不经审核备案同意签订购买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与审核备案合同内容不符的,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
2.区县审核推荐。申报企业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工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政策兑现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采取市级财政购买费差额补贴或协调区县政府的方式落实相应政策。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周华颖
联系电话:0533-3887793
淄博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商贸易科
联 系 人:赵翰林
联系电话:0533-388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