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主城区水价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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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0-20187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用水类型 | 分类 | 水量(m3) | 综合水价 | 其中 |
基本水价 | ||||
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3.225 | 1.60 |
第二阶梯 | 144-288(含) | 4.025 | 2.40 | |
第三阶梯 | 288以上 | 6.425 | 4.80 |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 | 3.425 | 1.80 | ||
行政事业用水 | 4.405 | 2.38 | ||
工业用水 | 3.785 | 1.73 | ||
普通经营用水 | 3.785 | 1.73 | ||
特殊经营用水 | 5.9 | 3.57 |
备注:
1、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以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基本家庭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户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3、居民阶梯水量按照每户常住人口4人(含4人)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一、二阶梯水量基数年用水量相应增加36立方米。
4、阶梯水量以12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周期内阶梯水量实行全年统算,用水超过阶梯基数部分,执行相应阶梯价格;周期结束以后,用户结余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5、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税费平移原则,用户缴纳的“水资源费”改为“不交税自来水”,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上缴市财政。
6、对使用二次加压设备的小区,二次加压供水每吨收取0.30元的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