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2-524029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稿解读|《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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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现特制定我市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收费管理形式和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收费均按照政府指导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明确了相关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服务性项目收费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各学校(幼儿园)收费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标准,下浮不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

关于收费办法。《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实施一次性收费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参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退费政策。《通知》明确,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明确了收费管理的程序、公示等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收费申报程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收费申请书、由教育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相关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及真实合法的办学成本证明材料。

关于收费公示。《通知》明确,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督促辖区内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做好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通知》也对执行期限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2252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75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