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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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4-547641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年8月30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确保政策延续性与连贯性,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印发了《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政策要求。
三、主要举措
政策主要共分为7部分,主要是对收费项目和管理权限、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收、退费政策、报销办法、收费公示规定、政策有效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收费项目和管理权限中明确,市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级制定,其他由区县制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中明确,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收费减免政策中明确,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同时,在收、退费政策中明确了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等几种具体的收退费情况。
另外,《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幼儿园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