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24〕59号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为规范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居民用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联动事宜。

二、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去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一)当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计算公式为: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上游企业居民用气价格浮动比例÷(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二)当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能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计算公式为: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城市有居民用气销售业务的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购销差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每3年调整一次,最高不超过4%。

三、联动周期及联动原则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二)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应履行价格听证程序。价格联动办法印发实施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联动办法予以调整的,不再进行听证。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文执行。

(三)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发生变化的,可按国家、省的要求予以调整,也可将变化幅度纳入联动周期综合采购价格一并联动调整。

(四)加强偏差校核。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上下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联动调整价格与实际发生的价格有差异时,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周期偏差金额。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幅度不限,向上联动调整时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金额单位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其他

(一)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综合采购价格及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二)按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第二、三档价格按第一档调整幅度等额加减。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报合同、发票、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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