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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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4-549186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目的和背景
为更好疏导、理顺上下游价格矛盾,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促进天然气运营企业稳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同时,我市原有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于2019年制定发布,有效期5年已到,经评估到期失效。对此,市发展改革委重新起草了《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联动办法》),对原有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联动办法》共五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幅度、周期及原则、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其他事项,与原办法相比对部分内容和事项进行了调整。
(一)具体事项表述更加明确。适用范围和联动幅度承接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的表述,但对购销差率的规定更明确,明确购销差率每三年调整一次,最高不超过4%。
(二)周期原则更加符合实际。联动周期及联动原则总体上承接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的表述。对于联动调整周期,省里要求原则上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为更好保持价格稳定,《联动办法》明确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对于居民用气价调整,明确价格联动办法印发实施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联动办法予以调整的,不再进行听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文执行。考虑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化,明确可按国家、省的要求予以调整,也可将变化幅度纳入联动周期综合采购价格一并联动调整。这种表述更加符合实际,也更加灵活。与原办法相比,还按省里的政策要求增加了加强偏差校核,明确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上下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联动调整价格与实际发生的价格有差异时,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主要事项完全承接省里要求。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完全承接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的表述要求。
(四)关联事项同时进行了明确。承接省要求的同时,对阶梯气价政策的二、三档政策予以明确,即按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第二、三档价格按第一档调整幅度等额加减。另外,结合工作实际,对燃气经营企业也提出要求,即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报合同、发票、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程序履行情况
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政策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并先后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总体评估为低风险。11月7日召开听证会,当面征求意见建议。听证会应到参加人30名,实到28名,其中24人同意、3人基本同意、1人不同意。对上述意见,属于办法修订方面的予以采纳。属于提升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已反馈给有关部门、企业落实。11月12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11月13日通过合法性审核;12月2日,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联动办法》经市政府审签后,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2024年12月6日印发,2025年1月10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