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淄博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发改价格〔2019〕4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19-1845499
统一编号
ZBCR-2019-0030007
成文日期
2019-08-08
发文日期
2019-08-0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淄博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19〕4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淄博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附件:淄博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淄博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一、联动范围、内容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进行联动。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2.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
3.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4.1年内城市门站价格多次变动的,销售价格只联动调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纳入下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
5.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变动价格+配气价格。
四、价格联动相关事项
1.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等额增加。
3.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发文执行,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联动办法规定确定,不再进行听证。
4.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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