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发改发〔2022〕1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2-5231355
统一编号
ZBCR-2022-0030002
成文日期
2022-03-25
发文日期
2022-03-2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淄发改发〔2022〕1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对《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淄发改发〔2019〕7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与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含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下同)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技术中心已建立1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向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通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辖区范围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自查,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需变更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企业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后,在每年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将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八)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5日。《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淄发改发〔2019〕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