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重新明确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1-521555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稿解读|《关于重新明确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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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重新明确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2017年12月,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73号),明确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该文件较好保障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并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该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继续执行80元/人次的收费标准。其中,理论考试费40元/人次;体能测试费40元/人次,测试项目包括队列、立定跳远、100米短跑、4×10折返跑等。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再次补考科目按上述标准缴纳相应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资格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二)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考试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三)收费公示规定。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文件有效期。《通知》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