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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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722N/2025-551701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上游门站价格持续上浮。2021年以来,上游供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逐年上涨,2022年、2023年连续上调。2024年上半年,中石油、中石化2024-2025年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气量与非居民气量并轨,综合门站价格进一步上浮。同时,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燃气经营企业近三年居民天然气运营成本进行了监审,综合运营成本为3.17元/立方米。
(二)国家、省明确要求。2023年、2024年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适时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疏导价格矛盾。按上述要求,我省大多数地市先后进行了调整。今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求供暖季结束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倒挂的地区,应于5月底前按机制调整居民气价。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25〕5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5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通知》出台的过程和相关程序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了成本监审,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建议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开展了第三方机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
四、主要调整内容
根据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综合考虑省界基准门站价格上涨、弥补成本及上游天然气并轨、周边地市价格等因素,此次居民用气价格,第一档由2.95元/立方米调整至3.10元/立方米,第二档、第三档按第一档调整幅度同向等额调整,即第二档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25/立方米,第三档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3.95元/立方米。
三档基础气量均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分别为每户每年360(含)立方米、360(不含)-1080(含)立方米、1080(不含)立方米以上。
五、特殊群体政策
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特殊群体群众生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用气政策执行现有标准不变。
(一)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托幼园所、社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即3.175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
(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非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360(含)立方米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每户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以上部分,分别执行新的阶梯气价政策。
(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1500(含)立方米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