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发改发〔2025〕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25-5517012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文日期
2025-05-09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发改发〔202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6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基本气价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现行的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
1.居民阶梯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执行基本气价3.10元/立方米;
第二档:执行3.25元/立方米;
第三档:执行3.95元/立方米。
2.家庭户籍人口3人(含)及以下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60(含)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6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1080(不含)立方米以上部分。
家庭户籍人口3人(不含)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480(含)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48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1080(不含)立方米以上部分。
3.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的居民用户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计量表为一“户”。
三、其他
(一)对冬季“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按照区分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执行不同的政策。即:在采暖季(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期间用气,气价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2.85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气价政策;在非采暖季(3月16日至11月14日)执行与一般居民一样的阶梯气价。年度非采暖季阶梯气量为:家庭户籍人口3人(含)及以下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240(含)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240(不含)—72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720立方米以上部分。家庭户籍人口3人(不含)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2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20(不含)-72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72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非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360(含)立方米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每户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以上部分,分别执行新的阶梯气价政策。
(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1500(含)立方米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
(四)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托幼园所、社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即3.175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
(五)按照《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等的维护和更新费用计入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六)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继续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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